在阿塞拜疆招聘普通企业员工,不应安排候选人先工作、等试岗通过再补劳动合同。适用电子合同的一般情形下,双方须完成规定的电子签署,使合同依法生效,再按约定开始工作。候选人已经接受录用、经理同意入职,或者工资准备从本月计算,都不能替代合同生效。

这里的关键并非人事部门有没有保存一份文档,而是劳动关系是否按当地要求建立。把文件发给员工、在内部审批系统点了通过,与完成当地电子合同签署,是不同的事情。

电子合同不能只完成雇主一侧

阿塞拜疆劳动和就业电子平台用于办理劳动合同签署。对一般适用电子合同的招聘,合同须由双方使用规定的强化电子签名签署,原则上以最后一方签署时依法成立并生效。只上传合同草稿,或只有雇主签名,都不能当作双方手续已完成。

因此,排定入职日时,要给员工阅读条款、完成签名准备及处理信息差错留出时间。姓名、身份信息或签名操作出现问题,应先解决再安排履职。不能让员工先接客户、交付工作,再用补签日期把这段工作遮过去。

当地法律对特定国家机关岗位以及符合条件的本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电子设立等情形另有特殊规则。这些例外需要按具体法条判断,普通企业不能据此推导出普遍的“先上班后补签”宽限期。外籍员工还需另行满足相应工作许可要求,完成劳动合同并不当然解决工作权问题。

企业可以用下面的区别判断,手里的文件是否足以支持员工开始履职:

手里已有的材料或安排

解决了什么

开工前仍要解决什么

录用通知和员工接受回复

表达岗位、待遇与录用意向

完成适用的劳动合同签署及生效手续

平台中的待签合同

准备好双方待确认的条款

完成双方规定的电子签署,核对生效与开工日期

已谈妥的试用安排

约定拟如何考察岗位适合度

将合法的试用条款写入合同,不能以试岗替代雇佣手续

最容易误判的是最后一行:试用期属于劳动关系内的安排,不能让员工在合同之外先“试着干”。

试用条款也要在开始前谈妥

在法律允许约定试用期的前提下,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上限为2周;其他合同一般最多3个月。当地还存在不得设置试用期的员工或合同情形,所以不能把3个月复制给所有候选人。这些限制也说明,试用不是企业在签约前任意增加的一段免费考察时间。

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能在员工开始工作后,仅凭经理口头通知就当作已设立试用期。招聘团队宜在发出最终入职安排前,把合同期限、岗位、报酬、工作地点、开工日期及适用的试用条款谈清,避免业务团队和人事团队对“已经入职”的理解不同。

遇到电子签名尚未完成,而业务又急着有人接手时,实际选择通常是调整工作开始日,或先解决签署障碍。普通的录用沟通、资料提交不等于已经履行岗位职责;但若所谓培训或熟悉工作已经让候选人按经理指示持续处理业务,就不能仅靠活动名称认定尚未用工。

如果员工事实上已经工作,补签也不意味着此前安排自然合规。此时应保留真实的到岗、工作和报酬信息,尽快由当地专业人员处理合同及用工后果,不倒填时间,不把原先的实际劳动改称无偿体验。对下一位候选人,则把合同生效作为可以开工的前提,避免同样的问题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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