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员工病假工资需要先看受雇时间、适用集体协议和实际不能工作的期间。按一般法定规则,雇佣关系已持续至少一个月的员工,在规定期间内有权获得全额病假工资;不足一个月的,法定标准为工资的50%。行业集体协议可能规定更长的支付期间或不同的具体安排,企业不能只按入职时填写的公司制度处理。

雇主支付的病假工资,与芬兰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的疾病津贴是两笔性质不同的款项。疾病津贴并不保证等于员工平时的全部工资,也不会让企业已经承担的合同或集体协议义务自动消失。

法定支付期间,不等于十个排班日

员工因疾病或事故而不能履行工作时,一般法定病假工资覆盖患病当天及随后九个法定计算日中应工作的日期。如果患病当天本来就不用工作,不能把这一天直接计成一个应付工资的工作日;计算期间时也要排除节假日。

这里不能把“患病当天加九天”理解为十个自然日,或十次原定班次。薪资人员应先按当地计算规则确定期间,再对照员工排班,确认其中哪些日期本来需要工作。周末休息、轮班和公共假日,可能让同样长度的缺勤出现不同的计薪结果。

例如,假设两名员工因同样的疾病不能工作,一名已入职两个月,另一名刚入职两周。在没有更有利适用约定的前提下,两人可能分别适用全额与50%的法定标准。至于具体应付多少,还要结合各自工资及应计薪工作时间,不能只拿共同的病假天数乘同一个日薪。

变动工时员工也需要检查原有工作安排。已经排进班表、另外约定的班次,或根据情况可以明确认定健康时会工作的时间,都会影响病假工资权利。企业不能仅因合同工时不固定,就认定病假期间一概没有工资。

缺勤较长时,先查集体协议再安排津贴

不少行业集体协议规定的带薪病假期间,比一般法定最低期间长。接到病假通知后,人事宜先找到适用协议中的工资标准、支付期限和证明要求,再把对应条款交给薪资人员。只查法律最低期间,可能会过早停发企业本应继续支付的工资。

芬兰社会保险机构的疾病津贴通常有等待期,一般为患病第一天及随后九个当地计算的工作日;符合特定连续患病或复发条件时,等待期可能不同。津贴资格和金额由社会保险规则判断,金额通常依据年度收入计算,不能把它当成企业工资单的全额报销。

如果等待期后企业仍支付病假工资,符合条件的疾病津贴通常支付给企业;如果企业已经停止支付病假工资,津贴通常转向员工本人支付。因此,薪资人员应明确企业工资付到哪一天、对应津贴申请覆盖哪段期间,避免员工误以为还会额外收到同期间的一整份工资。

企业应留下哪些计薪依据

病假安排的基础,是疾病或事故使员工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员工应按企业要求及时报告缺勤,并提供可靠证明;一般法定权利也有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能工作的条件。仅记录一个疾病名称,并不足以说明应当怎样计算病假工资。

实际办理时,人事可以把通知时间、证明所覆盖的不能工作期间、适用集体协议、原有排班和工资计算交给薪资人员核对。若证明只覆盖本周,而员工预计还要休息,下一个期间应及时补充所需材料,不能凭最初的预计日期持续计薪或停薪。

对于跨月病假,还应分别标清本月与下月的应付金额,以及疾病津贴申请和获批情况。先按已经确定的支付义务做好工资,再跟进津贴衔接,员工才容易理解自己的工资为何变化,企业也能追溯每次计算所依据的期间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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