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员工试用期必须有有效的书面依据,期限要符合员工条件和合同类型;解除时还必须让通知期在试用期结束前走完。企业不能等到最后一天评估“不合适”,再把一封通知当作当天结束雇佣的依据。招聘时确定试用期限,实际上也决定了主管最晚何时必须作出判断。
试用期不是所有新员工自动附带的待遇。除适用集体协议已有相应安排外,应最迟在员工开始工作时,把试用条款及期限写入合同。员工先上班、企业之后才补写试用条款,会使企业失去按试用期规则终止的基础。
期限取决于员工条件,也取决于合同长度
普通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最短为2周,通常最高为6个月。职业培训水平低于CATP职业技术证书或相应资格的员工,上限为3个月。符合较高毛额月薪门槛的员工,最高可约定12个月;这是薪资条件,不是职位名称带有“经理”就能适用。
截至2026年9月27日核对,劳动监察局列示的12个月试用期薪资门槛为毛额月薪5,318.41欧元,对应指数992.24。该门槛随指数变化,签约时应使用当时有效的数额。企业还应保存员工学历或职业资格资料,以及用于判断的合同工资,避免只能证明双方签过字,却无法说明期限为何合法。
固定期限合同还受另一层限制:试用期不得超过合同期限或约定最低期限的四分之一,同时仍须遵守上述一般上限和期限表达规则。比如,一份12个月的固定期限合同,不能因为员工薪资较高就照搬12个月试用期;劳动监察局列示的该合同长度试用上限为3个月。
同一劳动关系中,不能因主管还想观察、员工升职或转到相似岗位,就再启动一次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的约定,超出部分无效。因此,与其在合同里写足最长时间,不如先确定岗位需要观察的能力,以及何时能取得足够的工作反馈。
解除日期要倒着算,不能只看通知发出日
原则上,试用期前2周不能单方按普通试用解除方式结束合同,严重不当行为适用另外的规则和程序。过了这一阶段,也不是随时当天离职。以周约定的短试用期,通知天数与试用周数对应;以月约定的试用期,通常每月对应4天通知,但最少15天、最多1个月。
这里使用的是合同原先约定的试用期总长度,不是员工已经工作了几个月。例如,合法约定6个月试用期,对应24天通知;不能因为员工只工作了2个月,就把通知期改按2个月计算。通知从寄出或当面交付之日起算,按日历日计算。
假设主管在6个月试用期只剩10天时才决定解除,24天通知期已经无法在剩余时间内完成。企业不能靠把通知写成“试用不通过”来延长适用窗口,应重新判断普通合同终止规则。实务中可在预定结束日前留出完整通知期及内部沟通时间,让评估、决定和送达来得及完成。
通知须按规定用挂号信或当面交付并取得签收。管理者与员工聊过一次绩效,并不等于已经完成正式通知;保存日期和送达凭证,是为了能证明双方在什么时候收到了什么决定。
缺勤和特别保护可能改变原定时间线
试用期间因疾病等导致合同中止,可能相应顺延试用期,但一般缺勤顺延最长为1个月。这与双方因为“还没看准人”自行续试用不同。企业需要记录中止和恢复日期,再重新核对结束日及通知期限。
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在试用期怀孕,并向雇主提交相应医疗证明时,另有试用暂停及解雇保护规则。遇到怀孕或受保护缺勤,不能只照原来日历上的试用到期日发送通知。先核对保护状态,再处理评估结果,才能避免一个日期计算正确、法律前提却不成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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