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员工产假结束后,不能因为休过产假就被降职或降薪。岗位也并非绝对不能调整:法律允许在同一企业内转到平行职位或调至其他部门,但不得降低职级、地位、工资,也不得构成变相逼退。判断返岗方案,不能只看职位名称有没有保留。
假设一名销售主管休产假期间,由同事接手了客户。等她回来,公司说“原岗位已经有人做,你先去做销售助理,工资暂时不变”。即使基本工资没有减少,从主管变成助理仍可能涉及职级或地位下降。“有人接替了工作”不能自行成为降低返岗待遇的理由。
平级调岗,要看实际工作
菲律宾扩大产假法及其实施规则保护休产假员工的任职稳定。享受产假待遇本身,不得成为降职或终止雇佣的依据。规则同时保留平级调动的空间,因此“返岗保护”不能直接解释成所有客户、项目、座位都必须原封不动。
如果销售主管回来后仍任主管,只是负责另一组客户,首先要比较新旧工作的真实条件:管理权限是否相当,汇报层级是否下降,原来的职责是否被实质抽空,工资是否减少。职位名称相同,只能说明名称没变,不能代替这些比较。
反过来,也不能仅凭换了部门,就认定公司一定违法。法律对平级岗位和企业内部调配作了规定,具体方案仍须满足不降职级、不降地位、不降工资、不构成变相逼退的条件。这里没有“公司出于业务需要,所以任何调动都有效”的豁免。
工资延续与产假给付分开看
产假期间的生育给付、雇主依法承担的工资差额,与返岗后的正常劳动报酬,是衔接的两段。前一段如何支付,不意味着回来后可以重新按较低标准定薪。公司也不能把“产假期间已经付过钱”解释成返岗后降低工资的理由。
对于固定工资,返岗前后对照原约定金额较为直接。对于带提成的岗位,还要看客户、销售区域和提成计算条件是否改变。例如底薪保留,原有全部客户却交给他人,员工只剩没有实际销售机会的任务,这就不能仅用“底薪一样”结束判断。
这并不等于员工未来每个月的浮动提成都必须等于休假前。业绩、计算周期和适用条款仍有影响。需要审查的是,公司有没有借返岗重新分工,使待遇或岗位地位实质下降;对某项提成是否已经取得支付权利,还要查看合同、方案和实际业绩。
把返岗沟通做成具体方案
比较容易执行的做法,是在返岗前把日期、岗位、主要职责、汇报对象和工资条件写清楚。有调整时说明业务原因,并把原岗位与拟调岗位逐项对照。这样双方讨论的是实际变化,而不会一直争论一句“待遇不变”究竟指什么。
返岗日也应建立在实际适用的休假期间上。活产情形下的基本产假为105天,另有适用资格和可延长安排;不能把所有员工都机械排在相同日期复工。已获准延长的期间、员工实际采用的休假安排,均要在排班前核对。
如果员工提出想暂时减少工时、调整班次或改变工作方式,可以讨论具体方案,但不要把“照顾产后员工”作为单方面降薪降职的包装。返岗保护并不自动产生统一的弹性工作方案;任何涉及工作条件的改变,都应把真实内容、员工意愿和适用要求分别核实。
对已经出现争议的调岗,先保留休假前的岗位说明、工资资料和返岗通知,往往比立即再发一封“员工同意调岗”更有用。签字不能替代对调岗内容本身的判断,也不宜在员工返岗当天才要求其接受一个明显不利的新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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