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员工加班费应先确认适用的工时制度与“通常工资”,再区分延长工作、夜间工作和假日工作。通常情况下,延长工作至少加算50%,但不能把所有多出来的时间都用同一个倍率处理。晚上开会、周末值班或跨时区协作,都可能需要进一步拆分。

下文按常时雇用5人以上事业或事业场所的一般规则说明。人数的认定要看实际事业或事业场所,不能只数某个项目组。少于5人的场所、特殊岗位或依法采用其他工时制度的情况,应另核适用规定。

工时与加算比例怎样对应?

核对工资前,先把实际工作时段放入对应情形。下表中的百分比是应加算的部分,不能直接当作员工该时段的全部工作报酬。

工作情形

一般要求

核算时要看什么

普通工作

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不含休息

确认实际工作时数及适用工时制度

延长工作

双方有协议,通常每周最多12小时;至少加算50%

支付加班费不能代替工时上限

夜间工作

22时至次日6时;至少加算50%

与延长工作重叠时需计入夜间加算

假日工作

8小时以内至少加算50%,超过部分至少加算100%

先确认是否属于假日,再分段计算

最容易漏的是夜间加算:已经按延长工作计算了工资,也不能因此忽略同一时段落入夜间范围的情况。

同时延长工作又到深夜,怎样算?

假设一名员工适用一般规则,当天已经完成正常工作,之后在21时至23时又工作2小时。经核定的通常时薪为12,000韩元,这只是计算示例,不代表法定最低工资或所有员工的工资水平。

21时至22时的1小时属于延长工作,按通常时薪加算50%,该小时工作报酬为18,000韩元。22时至23时同时属于延长及夜间工作,计入两项各50%的加算,该小时为24,000韩元。这2小时合计42,000韩元。如果只按延长工作统一算成36,000韩元,就漏了夜间部分。

计算之前还要核对基数。通常工资不一定等于基本工资,也不等于当月所有实付收入。固定津贴、奖金等应按现行判断标准逐项评估,不能仅因某项奖金要求发放日仍在职,就直接从计算基础中剔除。

工作中休息与休息日能否互相替代?

两者用途不同。一般情况下,工作4小时应在工作期间至少休息30分钟,工作8小时至少休息1小时,员工应能自由使用休息时间。把午休写在排班表上,却持续安排会议或要求处理任务,并不能仅凭名称认定这段时间已经休息。

有薪休息日也要单独安排。一般规则要求平均每周至少1个有薪休息日,具体资格还须结合出勤和约定工时核对;平均每周约定工时少于15小时的人员有适用例外。星期六、星期日不必然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应先查合同、工作规则和实际排班,不能看到周末工作就套用假日倍率。

企业做跨时区安排时,可以在批准任务时同时记录预计开始与结束时间、休息安排和对应工作日性质,发薪前再与实际工时核对。临时多开一场夜间会议,既可能增加工资,也可能影响当周工时;提前确认,比月底仅补一笔统一“加班补贴”更容易准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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