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做消费电子的公司,在首尔设了团队,现在想优化一个绩效不达标的韩国员工。HR第一次翻韩国劳动法就懵了:韩国解雇一个正式员工,远比国内想象的要难。

韩国劳动法的基调是保护劳动者。解雇员工必须有正当理由,这个正当理由得具备客观合理性和社会相当性,不是老板觉得不合适就行。就业规则里得提前写明解雇事由,临时起意基本站不住。

解雇的程序门槛

韩国解雇原则上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写清理由和生效日期。通知不足30天的部分,要按员工通常工资付代通知金。入职不满3个月的员工,才不适用这个30天预告义务。

更麻烦的是,即使程序走对了,员工觉得解雇不当,可以在解雇之日起3个月内向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劳动委员会可以裁定恢复原职,或者支付相当于解雇期间工资的补偿。对裁定不服,还能上诉到中央劳动委员会和法院。这一套流程走下来,企业的时间成本和举证压力都很高。

离职时的钱,一笔都不能少

韩国有个独特的退职金制度。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离职时——不管是辞职、被解雇还是合同到期——都有权拿退职金,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30天以上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按离职前三个月工资总额除以总天数来算,加班费、津贴、奖金都要算进去。这笔钱离职后14天内必须付清。

再加上未休年假的折算。韩国法定年假是满一年给15天,之后每满两年加1天,最高25天。离职时没休完的年假,要按天数折算成工资补发。所以解雇一个干了五年的韩国员工,退职金加未休年假加代通知金,往往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国内裁员常说的N+1,在韩国对不上。韩国的经济性裁员另有更严格的程序——经营困难、裁减标准、与工会协商、向劳动委员会报告,一套下来比个人解雇还复杂。

试用期也躲不开审查

想靠试用期规避解雇限制,在韩国不成立。韩国法律没有统一的试用期上限,市场惯例是三个月,有的约定六个月。但试用期内不录用,在法律上仍被视为解雇,得有客观合理的理由,只是审查标准相对宽松一些。

试用期内解雇仍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理由和生效日期。所以国内那种试用期说不要就不要的节奏,在韩国照样可能被认定为不当解雇。

几个额外的雷区

工伤治疗期间及其后30天、产前产后休假期间及其后30天,原则上不得解雇。还有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期间制员工,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能再当临时工续下去。

工资端,2026年韩国最低工资是每小时10320韩元,全国统一。周工时上限是52小时,含加班在内,加班、夜间、假日工作都要加50%以上。超了就是违法。

韩国四大保险是国民年金、健康保险、雇用保险和产灾保险。国民年金总费率9%,雇主员工各4.5%;健康保险约7.09%加长期疗养险,双方分担。产灾保险由雇主全额负担,费率按行业从0.56%到18.56%不等。

雇主除工资外的法定成本,大约是工资的10%到15%,这还不含退职金计提。产灾费率要按实际行业代码去查,高风险行业会显著拉高成本。

韩国没有法定带薪病假,病假是否带薪完全看就业规则怎么约定。所以企业要在就业规则里写清病假天数、有薪比例和申请流程,不写就默认没有。

10人以上的事业场,必须制定就业规则并向雇佣劳动部申报,载明工时、工资、休假、解雇这些法定事项。判断门槛按单个事业场的人数算,不是集团总人数。

韩国没有强制年终奖或13薪,但就业规则或合同里约定了奖金,就构成劳动条件的一部分,必须照发,不能单方面取消。

外国员工在韩国的体留资格决定其能干什么工作,E-7是主要专业人才签证,分四个子类别,2026年E-7-1最低年薪标准是3112万韩元。雇用无合法资格的外国人,会受刑事处罚。

韩国健康保险和长期疗养保险由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管理,雇用保险和产灾保险由勤劳福祉公团管理,国民年金由国民年金公团管理。四大保险分别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资格取得申报。

韩国年假使用促进制度能让雇主免除未休年假的补偿义务,但要严格依法定程序执行,提前书面通知员工使用年假并保留送达记录。

预算备忘

第一,解雇前先评估正当理由和程序,找韩国劳动法律师复核,别自己拍脑袋。第二,退职金和未休年假要单独计提,工龄越长越高。第三,想用固定期限合同,注意两年转换规则,别连续签出无固定期限来。第四,所有解雇都书面留痕,理由是日后举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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