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更换雇佣服务商,员工不一定都要重签劳动合同。只换工资计算、人事代办服务,原来的法律雇主仍是同一家公司,不能仅因服务商换了就认定员工需要离职重签;如果原服务商本身就是劳动合同雇主,新服务商将接替这一身份,就必须处理员工与两家公司的劳动关系,不能只靠企业之间交接名单。
这里的EOR,是服务商以雇主身份与员工签约,再为客户提供雇佣相关服务的商业称呼。它与单纯替企业算工资、办手续的代理不同。判断是否需要重签,先找出谁是合同雇主,比比较两家的服务报价更有用。
雇主不变时,改了哪些约定才是关键
假设员工一直与越南甲公司签劳动合同,乙公司只负责工资计算。甲公司把这项业务交给丙公司,员工仍在甲公司任职,工资和工作条件也没有改变。这时变更的是甲公司的采购安排,不能把丙公司新接手服务理解为员工已经换了雇主。
如果交接同时涉及劳动合同内容变化,例如调整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或薪酬,就要另看变更本身。越南《劳动法》第33条要求,提出修改的一方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对方拟修改的内容;双方达成一致,可以签合同附件,也可以订立新合同。协商不成,则继续履行原合同。
因此,收到一份新文件,不代表必须把原劳动关系结束。企业要向员工说明,这是同一雇主修改待遇,还是由另一家公司接替雇主身份。第33条讲的是合同双方协商修改,不能单凭这条规定,认为原雇主可以通过附件把员工转给任意第三家公司。
雇主真的换了,不能用服务交接代替员工签约
再换一种情形:员工原来与乙公司签约,客户计划改用丙公司,并由丙公司成为新雇主。即使员工仍坐在原来的办公室、继续向同一位业务主管汇报,劳动合同的对方也已经不同。
对于普通供应商切换、且不涉及依法承继的安排,可以评估由员工与原雇主协商终止,再与新雇主订立劳动合同的路径。第34条将双方协商终止列为合同终止情形;第13条要求雇主在接收员工工作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员工是否接受新公司及新条件,不能由两家服务商之间的协议替代。若员工不同意协商终止,不能把更换服务商本身当成原合同自动失效的理由。
为了避免员工签完终止文件,却没有确定的新安排,企业可以把旧合同终止日期、新合同生效日期及新待遇一起交给员工审阅,再协调签署顺序。这是交接安排上的建议,不意味着一份“工龄连续”承诺就能替代旧雇主的法定义务。
例如,员工希望新公司认可此前服务年限,用于企业额外提供的年假或奖金资格,应在新合同或相关书面约定中写清认可范围。旧合同终止后的工资、可能适用的离职款项和保险手续,仍须分别处理。第48条规定了终止时的结算和保险缴费期间确认义务,不能因为新公司承诺接手员工就省略。
还有一类情况要单独判断:公司合并、分立、出售或资产转让等法定交易。第43、44条针对相关交易影响多名员工就业的情形,规定用工方案及现任、后续雇主的责任。普通更换服务商不等于发生这类交易,不能直接援引这些条款宣称合同自动承继;确有交易背景时,也不能一律要求所有员工先辞职再入职。
叫作EOR,也要先确认当地能否这样用工
签约方案确定前,还要看员工实际上如何工作。如果服务商雇佣员工,再安排其接受客户的指挥管理,就要评估是否属于越南法律规定的劳动派遣。第52条描述的派遣,正是员工与派遣企业维持劳动关系、到另一雇主处接受其管理的安排。
劳动派遣有许可、允许岗位和使用条件限制,第53条还规定派遣期限最长为12个月。因此,服务商愿意签合同、员工愿意签字,并不足以证明所有岗位都能长期采用这种模式;也不能自行假定换一家服务商就能重新计算派遣期限。
企业准备更换越南服务商时,应先拿出当前劳动合同,确认雇主是否改变,再确定合同延续、协商变更或终止后新签的具体路径。文件中写清员工到底同意了什么,交接后的雇主承担什么责任,才能让“服务已经切换”与“劳动关系已经妥善处理”同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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