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越南的“工作签证”不能脱离工作许可或豁免资格单独理解。企业先要确认外籍人员在越南担任的职位、雇主主体和工作期限,再判断是否需要工作许可、是否属于豁免,以及入境和居留文件如何衔接。把旅游、商务入境或一份境外合同当成在越南合法受雇的替代品,会把最关键的雇主责任遗漏掉。

先分清谁需要什么许可

越南政府第152/2020/NĐ-CP号法令专门规定外国人在越南工作以及外资组织招聘和管理越南员工的规则。该框架下,企业不能只根据国籍判断“能不能办”,还要看人员以管理者、执行董事、专家或技术人员等何种身份工作,以及是否存在法定豁免情形。即使认为员工可豁免工作许可,也需要按适用程序取得或留存相应证明,而不是不做任何手续。

企业要先把实际工作内容写清。职位名称写“顾问”,但员工实际在当地长期管理团队、向当地实体汇报并从事日常工作,审核会看实际安排而不只是英文头衔。反过来,短期访问或不构成在当地劳动的活动,也不能因为有海外项目就自动转成需要同一种许可。岗位说明、雇主、地点和预计开始日期应在合同、许可材料和内部入职表里保持一致。

雇主不是最后才出现的一方

第152号法令的核心逻辑之一,是由计划使用外国劳动者的一方说明用工需求。政府发布的说明指出,除承包商等例外情形外,雇主应在计划使用外籍劳动者至少30日前,就每个当地劳动者尚不能满足的岗位提出需求说明,向有权机关办理相应程序。这不是让企业写一段泛泛的“海外人才很重要”;它要求把岗位与实际技能需求联系起来。

所以,外籍候选人个人资历再强,也不能替代企业端的准备。企业需要确定哪个在越南的主体承担雇主角色,谁提交需求与许可材料,岗位为何需要该人员,以及谁持续管理合同、工资和人员变动。若由境外总部管理业务、当地实体承担雇佣,二者应在入职前明确资料由谁提供、法定动作由谁完成,不能让候选人在两套信息之间自行解释。

把开工日放在许可链条之后

较稳妥的安排是先确定岗位和雇主,再核对是否需工作许可或可适用豁免;需要许可时,由雇主按当地程序推进,并让签证、临时居留或其他入境居留文件与已获准的工作安排衔接。获得录用通知、签了合同或已经抵达越南,都不等于当然可以开始当地工作。

企业还应为变化留出更新机制。工作地点、职位、雇主、合同期限或薪酬发生实质变化时,原来的许可判断可能需要重新核对。把这些变化交给人事或当地雇主的截止日设在工资截止日之前,能避免员工已开始在新岗位工作、许可文件却仍写着旧岗位的情况。

最终,越南外籍员工并非“不能办工作签证”,但答案来自一组匹配关系:真实岗位是否需要外籍人员、当地雇主是否完成其申请和说明、候选人是否符合许可或豁免路径、开工日是否等到正确文件衔接。先把这四项对齐,签证才是雇佣流程的结果,而不是替代流程的起点。

对项目负责人而言,最有效的控制不是增加一张通用清单,而是让岗位负责人、当地雇主和候选人在同一轮确认中分别确认职责、工作地点、开始日期与材料来源。这样发现缺件时仍可调整入职计划,而不会在员工已经被业务安排上岗后才回头补许可。

这也影响合同中的试用和报到安排。企业可以为项目预留开始窗口,但应把实际履职日期与完成许可条件挂钩;一旦许可路径或岗位发生变化,先重新核对安排再通知员工。这样能避免业务时间表反过来迫使团队把未完成的授权当作既成事实。

如果你正在考虑在越南招聘员工或开展全球雇佣,HireUp 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关支持。欢迎联系 HireUp,结合团队当前的计划一起讨论下一步。